一般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法律意见。

返回案例库

Case record

“在校生”入职,公司就能不签合同、不缴社保、随意扣薪吗?

昆山市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在校生入职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公司以内部薪酬文件代替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未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以工作失误为由扣发工资是否有依据。

基本事实

专升本在读学生小段于2023年2月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设计部薪酬体系执行标准》约定岗位和薪资;小段同年5月毕业取得本科证书,公司9月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未实际缴纳社会保险,小段12月初以此为由提出离职;公司称小段工作失误造成损失,拒绝支付11月份工资。小段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11月份工资、经济补偿金及2023年2月至9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

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自2023年2月小段入职起建立;《设计部薪酬体系执行标准》属内部薪酬管理制度,不能代替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2023年3月至9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公司未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违法,小段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享受经济补偿情形;公司扣发工资缺乏事实依据,应足额支付。法院判决公司支付2023年11月工资、经济补偿金及2023年3月至9月二倍工资差额;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小段入职时虽为在校生,但已成年且临近毕业,有以就业为目的建立长期稳定劳动关系的意愿,每月出勤达210小时,远超勤工助学范畴,并接受公司管理、遵守规章制度、提供有偿劳动,具备人身、经济和组织上的从属性,符合劳动关系法律特征。公司内部薪酬文件不具备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能代替书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系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仅申报未实际缴费构成违法。公司主张扣款但未就扣款依据及损失举证,扣发工资缺乏事实依据。

实务要点

用人单位不得以“实习”“在校生”等名义规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定义务;劳动者应主动要求签订书面实习协议或劳动合同,并妥善保存入职及在职相关材料,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查看官方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