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record
在校学生车祸受伤,补课费是否应予赔偿?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一审)、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争议焦点
未成年人因交通事故受伤休养期间产生的课外补课费,是否属于合理损失,能否由肇事方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事实
2023年9月,岩某驾驶大型汽车右转弯时与褚某直行的电动自行车碰撞,电动自行车搭载2014年出生的未成年人马某,造成褚某、马某受伤。交警认定岩某负全部责任,褚某、马某无责。马某诉至吴中法院,请求岩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含误学补课费39000元在内的各项损失共26万余元,并提交托班费发票、培训费发票、支付记录及证明;保险公司辩称补课费不属于侵权责任法定损失范围。
法院认定
法院认定马某支出的合理补课费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联,属于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酌情支持;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补课费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范围,应在承保责任范围内赔偿。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补课费虽非法律条文明确列举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但如因交通事故直接引发、实际产生且属于必要支出,具有正当性及合理性,依据损失填平原则可予支持。未成年人受伤不能到校学习,为补齐课业产生合理补课花费,同属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保险公司主张免赔应举证证明合同存在对应免赔约定及已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实务要点
未成年人因交通事故受伤产生补课费时,家长应留存培训费发票、转账凭证等完整证据,证明支出由事故直接造成、确有补习必要且金额合理。保险公司主张补课费不予赔付的,应举证证明免赔约定及提示说明义务,否则承担举证不能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