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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record

“职业碰瓷”索赔二倍工资 法院不予支持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在劳动者未举证曾主动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拒绝签约,且用人单位已在职期间补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是否应予支持。

基本事实

2023年2月20日,成某入职某公司;同年7月26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落款时间倒签至2023年2月26日;成某正常提供劳动至2023年8月3日。同年9月27日,成某申请劳动仲裁并提出二倍工资等四项请求,仲裁委员会不支持其二倍工资请求后,成某诉至法院。法院查明,2016年至2022年期间,成某先后与六家用人单位发生多起劳动仲裁与诉讼案件,诉求均涉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索赔。

法院认定

法院判决对成某主张的二倍工资赔偿诉求不予支持,驳回其索要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二倍工资惩罚性赔偿的核心适用前提是用人单位存在恶意拒签劳动合同的过错、劳动者为善意维权主体,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成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职期间曾主动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涉案公司已在成某在职期间及时补签劳动合同、完善用工手续,本案不存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定情形。

实务要点

用人单位应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完善用工手续;劳动者维权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反复短期入职、恶意索赔的“职业碰瓷”行为不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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