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record
“走后门”未成索要退款,法院:非法请托不受法律保护!
如东县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通过花钱请托、“走后门”方式办事未成,请托人请求返还所付款项,法院是否支持;基于非法请托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受法律保护。
基本事实
2019年,曹某为子女办理某特定性质岗位的跨区域工作调动,经邻居介绍认识自称有门路的章某。章某称在相关单位有熟人,花钱疏通即可办事。曹某先后向章某转账共计4.5万元。后曹某子女被分配到其他地区,未如愿前往理想城市。曹某多次要求退款,章某以钱已打点给他人、正在审批中等理由拒不退还。2026年,曹某起诉要求返还4.5万元及利息。
法院认定
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4.5万元不予退还。非法请托不受法律保护。
裁判理由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曹某给付4.5万元的目的系找关系请托办事,意图通过不正当方式规避相关单位正常管理制度,属于权钱交易性质的请托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并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由此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非法之债。对基于不法原因发生的给付行为,法律不予保护,相关纠纷不属于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
实务要点
应严格区分合法委托代理行为与违法违规请托办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规的委托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通过托人情、找关系、花钱打点等不正当手段规避正常管理制度,甚至涉及权钱交易的请托,法律不予保护,请托人需自行承担财产损失风险。面对岗位调整、工作调动等事项,应通过正规渠道、合法程序申请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