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景
苏州吴中区的李女士(化名)最近很头疼。她和丈夫结婚八年,丈夫在外面做点小生意,前两年以“资金周转”为由陆续向朋友借了几笔钱,李女士当时并不知情。去年两人感情破裂,李女士起诉离婚,没想到债主一纸诉状把夫妻俩一起告了,要求共同还款。李女士找到丈夫,希望他出面说清楚这些钱到底花在哪、有没有用于家庭,丈夫却一句“你自己看着办”就挂了电话,之后电话不接、微信不回,开庭也不露面。
这种“对方不配合”的局面,在苏州法院审理的夫妻共同债务纠纷里并不少见。不配合可能表现为:拒绝沟通、拒绝出庭、拒绝提供账目、拒绝承认借款用途,甚至故意躲起来让另一方独自面对债权人。李女士的困惑很典型——对方不配合,我是不是就只能认了?答案不是。关键在于搞清楚法律怎么分配举证责任,以及法院遇到一方缺席、消极应诉时通常怎么处理。
法律规定
核心条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它把夫妻共同债务分成三类:一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二是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三是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换句话说,超出日常家事范围的大额借款,举证责任在债权人身上,不在配偶身上。这一点对李女士很重要:她不需要自证“这钱没用于家庭”,而是债权人要拿出证据证明“用于了”。
另外,《民法典》第1065条讲的是夫妻财产约定,约定分别财产制且债权人知道的,一方对外负债以个人财产清偿;第1066条讲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两种情形,与对外债务认定是两回事,不要混用。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4条、第69条、第70条涉及离婚时债务处理和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则,实务中常与第1064条配合适用。
法院实务怎么判
结合苏州法院公开裁判文书的常见审理思路,可以归纳几个普遍倾向,但个案差异很大,不能照搬。
第一,看金额和用途是否“日常”。几万元以内、与家庭吃穿住行、子女教育、医疗相关的,法院较容易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几十万甚至上百万、明显超出家庭消费水平的,法院通常要求债权人进一步举证资金流向。
第二,看债权人有没有尽到基本审查。如果借款时配偶在场、签过字、事后有过追认(哪怕微信里一句“知道了”),认定共同债务的可能性会明显上升。反过来,债权人明知借款人是个人经营、从未告知配偶的,法院会更谨慎。
第三,一方不配合、缺席庭审,不等于法院直接采信债权人。法院通常会结合银行流水、转账记录、借款用途说明、经营主体信息等综合判断。缺席方放弃的是答辩和质证机会,但举证责任不会因此转移。不过要提醒,消极应诉确实可能让法官只能依据现有证据认定,风险是实实在在的。
第四,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里对债务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夫妻之间约定“债务归一方”,在外部关系上通常不产生免除另一方责任的效力,债权人仍可依法主张,承担后可再向对方追偿。
边界与例外
有几条边界要拎清。其一,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不是固定的,法院通常会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家庭收入状况、借款金额和频次判断,苏州城区和县级市的实际把握也可能有差异。其二,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不只看有没有营业执照,还要看配偶是否参与经营、是否共享收益。其三,一方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所负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但要有证据支撑。其四,债权人仅凭“他们是夫妻”就主张共同还款,通常不够。其五,夫妻财产约定分别制,必须债权人知情才能对抗,否则对外仍可能按共同债务规则处理。
普通人能怎么做
如果你处在李女士的位置,可以按这几步走。第一,别失联、别缺席。收到法院传票务必应诉,缺席只会让自己失去说话的机会。第二,梳理时间线:借款发生的时间、金额、你当时是否知情、家庭同期有无大额支出,把银行流水、微信记录、家庭开支凭证整理出来。第三,向法庭说明对方不配合的情况,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要求债权人补充提交资金流向证据。第四,如果对方拒不出庭,可以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对借款用途不予认可,把举证责任推回债权人一侧。第五,涉及离婚的,注意区分对内约定和对外责任,别以为签了离婚协议就万事大吉。第六,全程保留沟通记录,对方“不配合”本身就是可以呈现给法庭的事实。
律师温馨提示
董坤律师在苏州执业,处理过不少夫妻共同债务与离婚财产交织的案件,这类纠纷里“一方不配合”几乎是常态,难点往往不在法条,而在证据组织和庭审应对的节奏把握。董律师的办案经验是:先把借款用途的资金链条理清楚,再判断举证责任落在谁身上,最后决定是积极抗辩还是协商处理,每一步都结合个案证据来定,不预设结果。如果你正被类似问题困住,尽早把材料整理好、把时间线捋顺,比事后补救要从容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