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景
老周在苏州吴中区一家机械厂干了十几年,去年操作冲床时右手被压伤。厂里一开始态度还行,垫了医药费,可到了谈赔偿的时候,双方对“伤残等级”和“误工期”吵得不可开交。老周自己找了一家鉴定机构,结论是九级伤残;厂里不认,说老周单方委托的鉴定不算数,又申请法院重新鉴定。第二次鉴定出来,等级没变,但误工期比第一次短了两个月。老周急了:“同样是鉴定,凭什么法院信后面那个?”厂里也委屈:“第一次我们根本没到场,凭啥让我们认?”这类争执在苏州各基层法院的劳动争议、人身损害案件里非常常见。鉴定意见往往直接决定赔多少钱,所以“法院通常怎么判”就成了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
法律规定
鉴定意见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但证据要经过质证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122条涉及起诉条件,第171条、第177条则关系到二审对原判事实不清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明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第108条则讲的是证明标准——法院结合证据的“三性”判断待证事实是否存在。
换句话说,鉴定意见不是“圣旨”,它只是证据的一种。单方委托的鉴定,对方有异议且理由成立的,法院可以准许重新鉴定;双方协商选定机构、或者法院依职权委托的鉴定,程序上更规范,采信的可能性通常更高。至于鉴定机构怎么选、鉴定人要不要出庭,法律没有一刀切,而是交给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裁量。
法院实务怎么判
从苏州法院公开裁判文书的常见思路看,法院对鉴定意见的态度可以概括为“看程序、看依据、看异议”。第一,看委托程序。一方自行委托的鉴定,如果对方没参与、没质证,法院一般不会直接拿它定案,尤其在一方明确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准许的概率较高。第二,看鉴定材料是否经过质证。病历、影像资料、工资流水这些送检材料,如果没经过双方质证就进了鉴定,结论的可靠性会打折扣。第三,看异议有没有实质理由。对方只是口头说“不认可”,却提不出具体问题,法院通常不会轻易启动重新鉴定;但如果指出鉴定依据不足、检材不完整、鉴定人资质存疑,法院就会认真审查。
还有一个常见倾向:法院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这类期限鉴定,往往结合病历、医嘱和实际恢复情况综合判断,不会机械照搬鉴定结论。老周那个案子,第二次鉴定误工期缩短,法院很可能就是认为第一次送检材料里包含了与伤情无关的休养时间。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只是普遍倾向,个案差异很大,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同一份鉴定的态度也可能不同。
边界与例外
有几种情况值得注意。一是双方协商一致选定鉴定机构的,法院一般尊重当事人的选择,除非鉴定程序存在明显违法。二是鉴定人经法院通知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这是硬规则。三是涉及伤残等级这种专业性很强的问题,法院即便有疑问,也倾向于通过补充鉴定、重新鉴定解决,而不是自己“拍脑袋”改结论。四是如果一方恶意拖延、反复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可以不予准许,避免程序被滥用。
普通人能怎么做
第一,尽量别单方委托。打官司前要做鉴定,最好先起诉,由法院委托,或者至少让对方到场、对送检材料签字确认。第二,保留好全部病历、影像片、诊断证明和工资流水,送检材料越完整,鉴定结论越经得起质证。第三,收到鉴定意见后认真看,有异议要在举证期限内书面提出,写清楚具体理由,别只写“不认可”。第四,鉴定人出庭的,提前准备好要问的问题,围绕检材来源、鉴定方法、依据标准展开。
律师温馨提示
董坤律师在苏州执业期间,处理过不少涉及司法鉴定的劳动争议和人身损害案件,深知鉴定程序上的一个小疏漏,往往就是庭审里的大争议。他习惯在案件早期就帮当事人梳理送检材料、评估鉴定时机,并在质证环节围绕鉴定依据和程序问题做针对性准备。如果你正为一份鉴定意见发愁,不妨先把材料理清楚,再决定下一步怎么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