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景
老周在苏州吴中区经营一家小型精密机械加工厂。2023年,他与一家贸易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对方拖欠货款三十余万元。起诉前,老周听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于是自己写了一份《司法鉴定申请书》,要求对对方公司提交的对账单上“收货人签字”的笔迹真伪进行鉴定。申请书只有两句话:“申请鉴定签名真假,因为不是我签的。”法院立案后,对方提交了有老周工厂盖章的对账单原件,老周又当庭口头补充“那章也可能是假的”。法官问他:鉴定事项是什么、检材是哪份、样本从哪来、预交鉴定费是否同意?老周答不上来。结果法院以“鉴定事项不明确、检材未经质证确认”为由,未予准许,案件审理也因此拖了几个月。老周后来找到律师,第一句话就是:“我明明有理,怎么一份申请书都写不明白?”
这个场景在苏州基层法院并不少见。司法鉴定申请书写得含糊,轻则被要求补正、拖延审限,重则鉴定申请不被准许,直接影响事实认定。
法律规定
司法鉴定在民事诉讼中属于证据方法之一,核心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第122条关于起诉条件、第171条关于二审审理方式等条文,也间接影响鉴定申请提出的时点与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明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108条则涉及对证据证明力的审查判断,法院会结合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需要说明的是,民事诉讼法并未专设“司法鉴定申请书”的格式条款,申请书的写法属于实务操作问题,但其内容必须服务于“明确鉴定事项、明确检材样本、明确待证事实”这三个基本要求,否则法院难以组织质证和委托。
法院实务怎么判
从苏州法院公开裁判文书的常见审理思路看,法院审查鉴定申请通常关注几点,但个案会有差异。
第一,申请是否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逾期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法院可能不予准许,或者准许但由申请方承担相应费用与不利后果。
第二,鉴定事项是否具体、可操作。像“签名真假”这种表述,法院通常会要求明确是“某年某月某日对账单上‘收货人’处签名是否老周本人书写”,并说明检材来源、样本比对材料。事项不明确的,法院多会释明补正,补正后仍不明确的,可能不予委托。
第三,检材是否经过质证确认。未经对方质证或来源不明的材料,法院一般不会直接作为鉴定检材。老周案中“章也可能是假的”这种当庭口头主张,若未形成书面申请并明确检材,法院难以启动鉴定。
第四,鉴定费用预交与鉴定风险告知。申请方通常需预交鉴定费,拒不预交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五,鉴定意见只是证据之一。即便启动鉴定,法院仍会结合全案证据依民诉法解释第108条判断证明力,不会“一鉴定输赢”。
边界与例外
并非所有争议都适合或能够鉴定。比如涉及法律判断、合同解释、价值评价的事项,不属于鉴定范围;检材灭失、样本不足、比对条件不具备的,鉴定机构可能无法受理。另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鉴定,法院可以结合民诉法第67条、第103至105条关于妨害民事诉讼措施的规定以及证据规则作出不利推定,但这不是“必然败诉”,仍需结合其他证据判断。
此外,鉴定申请被准许后,若申请方无正当理由撤回或拒不配合,法院可能责令承担已发生的鉴定费用,并影响其举证责任评价。二审阶段依民诉法第171条、第177条,对一审未申请鉴定、二审才提出的,法院会审查是否属于“新的证据”及逾期理由,并非一律准许。
普通人能怎么做
第一,写申请书前先把“三件事”想清楚:要鉴定什么(具体到文件、位置、字迹或印章)、检材是哪一份、比对样本从哪里来。第二,申请书用书面形式,写明案号、当事人、鉴定事项、待证事实、检材与样本清单,并注明“同意预交鉴定费用”。第三,检材尽量提交原件,复印件需说明来源并准备质证。第四,收到法院补正通知及时回应,别拖到开庭当天口头提。第五,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在质证阶段提出具体理由并申请鉴定人出庭,而不是简单说“我不认可”。
律师温馨提示
董坤律师在苏州执业期间,处理过不少涉及文书形成时间、签名印章真伪、工程质量与造价争议的案件,常见问题往往不在“有没有理”,而在申请书把鉴定事项写得太笼统、检材样本没有提前梳理。他通常建议当事人在起诉或应诉初期就把鉴定需求与举证期限对齐,申请书按“事项—检材—样本—待证事实—费用”五段写清楚,并预留补正空间。个案情况不同,能否启动鉴定、鉴定意见如何采信,仍需结合具体证据与法院审查判断,不作结果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