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景
苏州工业园区有位阿姨,老伴去年走了,房子是两个人婚后一起买的,当年图省事只写了老伴一个人的名字。今年儿子要结婚凑首付,阿姨想着"这房子本来就是我俩的,我处理自己的房子还不行",就通过中介把房子卖给了外地来苏工作的年轻人,合同签了,定金也收了。消息传到大女儿耳朵里,女儿直接表态:这房子有我妈的一半,也有我和弟弟该继承的一份,你一个人签字不算数。买家一听也急了,钱都付了,房子到底能不能过户?
这类纠纷在苏州并不少见,涉及三个问题:房子到底归谁、在世一方能不能单方处分、已经签的买卖合同算什么。
法律规定
先说权属。《民法典》第1153条讲得很清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剩下的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就是说,夫妻共有房产在一方去世的那一刻,并不是整套归在世一方,而是"一半归配偶,一半进遗产"。
那这一半遗产归谁?按第1127条,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老伴、子女,甚至还在世的老人,都是继承人。所以房子在法律上变成了在世一方和所有继承人"共同共有"的状态。
再看处分。《民法典》第301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注意是"全体",不是"多数"。所以严格来讲,在世一方单独签字卖房、赠与过户,属于无权处分。
最后是买家的保护。《民法典》第311条规定了善意取得:买家受让时是善意的、价格合理、并且已经完成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法院实务怎么判
苏州地区法院处理这类案子,通常不是简单一句"合同无效"或"合同有效",而是分层看。
第一层,看房产登记在谁名下。如果房子登记在去世一方名下,在世一方想单独过户,不动产登记机构一般会要求提供继承权公证书或法院文书,实务中单方很难办成,纠纷往往停在合同阶段。
第二层,看相对方是谁。如果是卖给外人,法院会重点查买家有没有尽到基本注意义务——有没有实地看房、知不知道房子里住着其他家人、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有没有配合隐瞒。如果买家明知老人刚去世、家里还有其他继承人,仍配合快速签约过户,法院倾向于认定不构成善意,买卖合同对未同意的继承人部分不发生效力。
第三层,看房子已经过户了怎么办。如果买家确实善意、价款合理、登记已完成,法院通常会保护交易安全,认定买家取得所有权;这时候其他继承人的救济方向就转为向擅自处分的一方主张赔偿,要求分割售房款中属于自己份额的部分。
如果是"赠与给某一个子女"这种情形,因为不存在善意第三人保护的问题,法院更倾向于认定该赠与中超出处分人自身份额的部分无效,其他继承人可以要求确认无效或折价补偿。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只是普遍倾向,个案还要结合证据、签约细节、家庭情况综合判断,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在裁量上也可能存在差异。
边界与例外
有几种情况,结论会不一样。
一是夫妻之间有过书面财产约定,比如约定房子归一方单独所有,那这套房可能根本不算共同财产,在世一方处分时就不受"全体同意"的限制。
二是去世一方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把属于自己的份额明确给了某个人,那遗产范围就要按遗嘱走,法定继承人的份额会被压缩。
三是全体继承人协商一致并出具了书面同意或授权,或者在继承公证中明确放弃份额,那么在世一方处分就不再是"擅自"。
四是买家确实构成善意取得,前面讲过的三个条件都满足,这时候合同有效、物权转移,其他继承人只能转向索赔。
五是时间因素。继承人主张权利也受诉讼时效约束,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长期不主张,可能在程序上吃亏。
普通人能怎么做
第一,先弄清楚房子的登记状况。带上身份证、结婚证、死亡证明,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一下权属信息,明确房子登记在谁名下、有没有抵押查封。
第二,不要急着签字、收定金。一方去世后,房子在过户前需要先完成继承登记,这一步绕不开全体继承人,先坐下来把份额谈清楚,形成书面协议,必要时做继承权公证。
第三,确实要卖房,就让全体继承人共同签署同意出售的书面文件,或者先办继承登记、把产权理顺再交易,别让买家替家里的分歧买单。
第四,如果发现房子已经被擅自出售或赠与,尽早行动: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异议登记,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同时考虑申请财产保全,避免房款被转移。
第五,家里有老人、房产情况复杂的,趁早做规划——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或者签一份夫妻财产约定,比事后打官司省心得多。
律师温馨提示
董坤律师在苏州执业多年,办理过不少涉及夫妻共同房产、继承分割、共有物处分的案件,见过太多"本来是一家人,最后对簿公堂"的局面。这类纠纷的胜负往往不在庭上那几句话,而在于房子登记在谁名下、谁签了字、钱款怎么走、有没有书面同意这些细节。如果你正处在类似处境,无论是想处分房产、担心被处分,还是已经被起诉,都建议尽早带着材料找律师做一次梳理,把能补的证据补上,把能避免的损失挡在前面。
(董坤律师,华商(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各类民商事案件,尤其擅长婚姻家事领域的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房产继承与共有物处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