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景
苏州工业园区的陈先生和妻子周女士结婚八年,孩子刚上小学。两人名下有两套房:一套是婚后共同买的,登记在双方名下;另一套是陈先生婚前首付、婚后两人一起还贷,登记在陈先生一人名下。前两年两人因为家庭琐事闹过一阵,后来和好,签了一份《婚内财产协议》,写明“两套房都归周女士个人所有,陈先生自愿放弃”。协议是两人自己写的,签了字,没去公证,也没办过户。
今年两人又闹到要离婚。陈先生找到律师,说自己当时是一时冲动签的,现在反悔了,问这份协议法院会不会认。周女士则拿着协议,认为房子已经是自己的了。这类纠纷在苏州并不少见,尤其是园区、新区这些年轻家庭集中的地方,婚内财产协议签得随意,真到分财产时争议就来了。
法律规定
婚内财产协议的法律依据主要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第1063条列了个人财产的范围,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第1065条是关键: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第1062、1063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另外,第1042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第1043条讲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9条涉及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第70条涉及离婚后财产纠纷。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主要处理彩礼返还,和婚内财产协议不是一回事,但实务中偶尔会牵涉到“以协议名义处理彩礼”的争议。
法院实务怎么判
从苏州法院公开裁判文书的常见审理思路看,婚内财产协议首先看“是不是真协议”。法院通常会审查:有没有双方签字、是不是本人签的、内容是否明确、有没有胁迫或欺诈的迹象。像陈先生这种自己写、签了字、内容具体的,一般会先认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会因为“没公证”就否定效力。公证不是生效要件,只是证据效力更强一些。
其次看协议处理的是谁的财产。如果协议把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法院通常会结合协议签订背景、双方感情状况、有无对价或补偿、是否显失公平来判断。陈先生那套婚前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涉及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混合,协议一句“都归周女士”是否覆盖全部产权,法院往往会看协议文字是否明确、有没有对贷款和补偿作出安排。约定不明确的,可能只对部分财产产生约束力。
第三看有没有履行。不动产约定归一方所有,但没过户、没还清贷款、没办变更登记的,法院通常会区分“协议效力”和“物权变动”。协议对双方有约束力,不等于房子已经变成周女士的个人财产;涉及对外债务、执行异议时,登记状态仍会被考虑。苏州法院在类似案件中,常见做法是:协议有效,但在离婚分割时结合还贷情况、家庭贡献、孩子抚养等因素综合处理,而不是简单按协议“一刀切”。
还要注意,协议不能规避法定义务。比如约定“各自债务各自承担”,对夫妻内部有约束力,但债权人仍可能依据第1064条主张共同债务;约定“一方不承担孩子抚养费”,法院通常不会认可,因为抚养义务是法定的。个案差异很大,同样的协议,证据不同、背景不同,结果可能不一样。
边界与例外
婚内财产协议不是万能的。第一,涉及人身关系的约定无效,比如约定“谁提离婚谁净身出户”“放弃探望权”,这类条款法院通常不认。第二,协议不能损害第三人利益,尤其是债权人。第三,如果协议明显显失公平,或者一方能证明签字时被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法院可能撤销或认定部分条款无效。第四,协议处理了不属于夫妻的财产,比如把父母的房子写进去,对父母没有约束力。第五,涉及孩子抚养的约定,法院会以孩子利益为准,协议只是参考。
普通人能怎么做
签婚内财产协议,尽量写清楚:哪些财产、归谁、贷款谁还、补偿怎么算、什么时候办过户。别只写一句“都归你”。签字最好双方手写、注明日期,有条件可以公证或找律师见证。涉及房产的,能办变更登记就尽早办;办不了的,把还贷安排写明白。协议签完后,保留好原件和沟通记录。如果一方反悔,另一方要及时主张权利,别拖到财产被处分了再处理。
律师温馨提示
董坤律师在苏州执业,处理过不少婚姻家事纠纷,其中婚内财产协议引发的争议占了一定比例。这类案件往往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还牵扯家庭情感和证据细节。协议写得好不好、签的时候什么背景、后续有没有履行,都会影响法院的判断。如果你正考虑签协议,或者已经签了却拿不准效力,建议带着材料找律师当面聊一次,把财产范围、债务安排、孩子抚养这些事一起理清楚,比事后争论有用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