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景
姑苏区的小陈和工业园区的小李准备今年十月领证。小李父母出了首付,在园区买了套房,登记在小李名下;小陈家负责装修和一辆车。领证前一周,小李拿出一份从网上下载的“婚前协议”,让小陈签字,里面写了三条:第一,房子婚后仍然是小李一个人的,小陈不能主张任何份额;第二,将来谁先提离婚,谁净身出户;第三,婚后小陈要搬到小李父母家一起住,不能提出分开住。
小陈拿着这份协议来问:签了是不是就一点办法都没有?不签是不是这婚就结不成?其实她真正该问的是——这三条,哪一条签了也算数,哪一条签了也白签。
法律规定
婚前协议在法律上叫“夫妻财产约定”。《民法典》第1065条说得很清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才回到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第1062条、第1063条)。
但“可以约定”不等于“怎么写都有效”。一份协议要站得住,还得满足第143条规定的三个条件:双方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153条进一步明确,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另外,第1041条确立了婚姻自由原则,第1042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第464条第二款也提示,涉及婚姻这种身份关系的协议,先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婚姻家庭编没有规定的,才可以参照合同编。
翻译成大白话:财产怎么分,你们自己说了算,法律尊重;但人身自由、离婚自由、孩子归谁、要不要生孩子这些事,不能靠一纸协议提前“锁死”。
法院实务怎么判
从苏州各基层法院和苏州中院公开的裁判思路看,这类案件大体分两条线。
一条线是财产条款。只要是书面形式、双方签字、意思表示真实,把婚前房产、婚后收入、投资账户、股权分红约定清楚归谁,法院通常会尊重。比如约定“园区这套房及婚后还贷部分归登记方所有”“婚后各自工资归各自”,一般不轻易否定。反过来,口头说说、微信里聊两句,事后一方不认,举证就很吃力。
另一条线是人身条款。像“谁先提离婚谁净身出户”“不得起诉离婚”“离婚后孩子归男方、女方不得探望”“婚后必须辞职在家”“不生孩子就赔钱”,这类内容限制的是婚姻自由、人身自由或者子女权益,多数会被认定无效或者不予支持。涉及孩子的部分,法院不会受协议约束,仍然按《民法典》第1084条“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单独判断。
至于很多人关心的“忠诚协议”“出轨净身出户”,苏州法院普遍的倾向是不把它当作可以直接强制执行的依据,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会结合第1087条照顾无过错方、第1091条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一并考量。也就是说,它更像是“有分量的事实材料”,而不是“自动生效的判决书”。
边界与例外
上面说的规则不是铁板一块,有几种情况结论会变。
一是签字时不是自愿的。被胁迫、被欺诈签下的协议,按第148条、第150条可以请求撤销,但要注意撤销权有时间限制,事后拖着不主张,权利可能就消灭了。
二是约定明显失衡,把一方的基本生活来源全部剥夺,或者变相以结婚、离婚为条件索取财物,法院可能认为违背公序良俗而不予支持。
三是处分了别人的财产。协议里写“小李父母出的首付也算小陈一半”,未经父母同意,对父母没有约束力;同理,第1065条第三款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各自所有的,相对人知道这个约定的,才以个人财产清偿,债权人不知情的,该约定也对抗不了善意第三人。
四是涉及继承权、放弃赡养义务的条款。继承权和赡养义务带有身份属性,提前在婚前协议里“一刀切”放弃,通常不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
普通人能怎么做
第一,只写财产,不写人身。房子、车子、存款、股权、婚后收入怎么算,写清楚;离婚自由、住哪儿、生不生孩子、孩子归谁,别往里塞。
第二,写成书面并附清单。把房产证号、贷款余额、出资来源、账户尾号列成附件,双方签字写日期。苏州不少家庭涉及父母出资,最好让父母另出一份书面说明,讲清是赠与还是借款、赠与给谁。
第三,把“净身出户”换成具体方案。与其写“谁提离婚谁净身出户”,不如写“若离婚,园区某路某号房产归登记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由登记方向另一方补偿”,这样才可能被真正执行。
第四,别用网上下载的模板直接签。模板里常混着无效条款,还可能把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写反。签字前各自找律师看一遍,成本远低于事后打官司。
第五,有条件可以做婚前财产公证或律师见证。公证不是生效前提,但能大幅降低日后“这份协议是不是真的”“当时是不是被逼的”这类争议。
律师温馨提示
董坤律师在华商(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长期代理苏州地区婚姻家事与民商事案件,办过婚前财产协议起草与审查、夫妻财产约定效力争议、离婚财产分割等纠纷,熟悉本地法院对财产条款与人身条款的区分思路。婚前协议这件事,写对了是保护,写错了是隐患,签字之前花一小时把条款捋清楚,往往比事后争三年更划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