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景
苏州吴中区一家做模具加工的小公司,三个股东,张先生占25%,从2019年出资后就没参与经营,厂里的事一直是持股55%的李某在管。今年年初,张先生听老员工说公司给李某的关联企业低价供货,账上利润一年比一年薄,分红却一次没拿过。
张先生按朋友建议,用EMS给公司寄了一份《查阅申请书》,写明要查2021年至2024年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财务会计报告,理由是"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股权价值"。第三天公司回了微信:"账本是公司内部资料,你拿出去万一泄露客户和成本数据,损失谁承担?再说你从来不管事,突然查账什么目的?"
张先生很困惑:我出钱当股东,连自家公司账都看不了?
法律规定
这类纠纷的落脚点是股东知情权。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对此有明确规定(此前是旧法第三十三条,规则基本延续并有所扩展)。
拆开说三层意思:
第一层,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股东有权查阅、复制。这部分门槛低,公司基本没有拒绝空间。
第二层,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也可以查,但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二是说明目的。注意新法把"会计凭证"写进来了,以前实务中对能不能查原始凭证争议很大,现在有了明确依据。
第三层,也是公司最爱用的挡箭牌——公司如果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可以拒绝,但必须在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逾期不答复、或者答复理由站不住,股东就可以起诉。
什么叫"不正当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列了几种:股东自己或替别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为了向他人通报信息而查账、可能损害公司利益;三年内曾经查账后向外通报信息损害过公司利益;以及其他不正当目的情形。
同时该司法解释第九条明确,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实质性剥夺股东查阅、复制权利的,公司不能拿这个当拒绝的理由。第十条则规定,法院支持股东查阅的,判决里要写明查阅的时间、地点和材料名录,股东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人员辅助进行。
另外,《民法典》第七条规定的诚信原则,在这类案件里也常被援引——股东不能滥用知情权去干别的事,公司也不能拿"保密"当万能理由。
法院实务怎么判
从苏州地区法院处理这类案件的通常思路看,几个倾向比较清楚。
一是知情权被当作法定权利看待。公司说"章程里写了账本只给执行董事看""股东会决议通过了不对外提供账本",这类抗辩一般不被采纳。除非章程是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作出的合理安排,否则实质性剥夺的条款很难站住。
二是举证责任主要在公司这边。公司不能只笼统说"怕泄密""账本属于商业机密""你以前不参与经营",得拿出具体证据说明股东存在法定意义上的不正当目的。实践中,仅凭"股东另有生意"也不够,还要看是否与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
三是对查阅范围会做合理限缩。法院一般会要求股东明确年度区间和具体材料名录,判决主文通常写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公司住所地或双方约定地点,查阅某年至某年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并允许会计师、律师陪同。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通常判"查阅"而非"复制",允许摘抄要点;财务会计报告这类则可以复制。
四是会附加保密义务。有的判决会要求股东及其委托人员签署保密承诺,不得拍照外传、不得用于本案之外的目的。
边界与例外
结论并非一边倒,几种情况下走向会变。
第一种,股东自己或近亲属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比如这家模具公司的股东同时是另一家同类模具厂的实际控制人,公司据此拒绝,法院支持的可能性明显上升。
第二种,股东有"前科"。三年内查过账、又把信息透露出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拒绝查阅有依据。
第三种,目的表述本身露馅。申请书上写"我要拿给朋友评估一下能卖多少钱""要让合作方看看公司底子",这类表述容易被认定为"向他人通报信息"。
第四种,主体或期间不对。已经退出公司的原股东,原则上不再享有知情权,但如果能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损,可以就持股期间的材料主张查阅。尚未实际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也可能据此抗辩。
第五种,要求明显越界。比如要求把原始凭证带离公司、要求查阅与股东身份无关的十余年前资料、要求拷贝全部客户合同,这类超出合理范围的部分通常不会得到支持。
普通人能怎么做
第一,把书面请求做扎实。用EMS寄到公司注册地址并保留签收记录,同时发公司对公邮箱,申请书里写清楚查阅年度、材料种类(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告、股东会决议等)、查阅目的和拟委托的中介机构。目的要具体、正当,比如"了解公司盈亏情况、核实分红依据、评估股权价值",别写含糊或容易引起误会的话。
第二,耐心等满十五日。公司书面拒绝或干脆不理,都是起诉的触发点,把答复原件、微信截图一并保存。
第三,起诉时把请求写细。不要只写"请求查阅公司账簿",要写明年份、材料名录,并请求允许会计师或律师辅助。判项越具体,将来执行越顺利。
第四,全程守住保密底线。查阅时可以摘抄关键页,但不拍照、不复印外传、不给无关的人看。知情权行使之后泄露商业秘密,公司反过来索赔是有法律依据的。
第五,如果还没到打官司的地步,可以在设立公司或受让股权时,就在章程或股东协议里把知情权的行使方式、频率、中介机构安排写清楚,比事后争执省事得多。
律师温馨提示
股东知情权案子看着简单,真正打起来,输赢往往卡在细节上:申请书的目的怎么写、范围划到哪一年、公司拿出的"不正当目的"证据够不够、判决主文能不能执行。董坤律师在苏州执业期间代理过多起股东知情权、股权转让和公司解散类纠纷,熟悉本地法院对查阅范围、保密义务和中介机构介入的处理习惯。如果你正卡在"公司不让查账"这一步,建议在发出第一份书面申请之前就把材料理顺,别让一句不严谨的表述变成对方手里的抗辩理由。
董坤律师,华商(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主要办理苏州地区民商事案件,尤其擅长股东知情权、股权纠纷、公司治理与合伙争议等与公司相关的纠纷,注重从证据准备和程序节点入手为当事人设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