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景
苏州工业园区一家做精密零件的公司,三个股东里有两个是亲兄弟,另一个是后来引进的技术合伙人老周。老周占股 20%,不参与日常经营,只管技术。前两年分红还算正常,到了去年,兄弟俩说订单少了、利润薄了,分红一拖再拖。老周心里犯嘀咕:账上到底还有没有钱?钱花到哪儿去了?
他先是在微信上跟大股东提了一句“能不能把去年的财务报表给我看看”,对方回了个“回头再说”,然后就没了下文。老周又让会计把账本复印一份给他,会计说“老板没交代,我不敢给”。老周火了,自己写了张纸条,大意是“本人作为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财务报表及全部合同”,签了名,拍照发给了大股东。对方回了一句:“你这不是查账,你这是要抄家。”
老周拿着这张纸条来咨询,问得特别直接:我这么写,算不算数?公司不理我,我能不能直接去告?
这个场景在苏州的中小企业里并不少见。问题往往不在“有没有权利”,而在“这张纸写成了什么样”。
法律规定
股东知情权的核心条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7条。简单说,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想查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得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账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但要在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两个关键词:书面请求、说明目的。法律没有规定这张书面请求必须长什么样,但它是股东走诉讼程序的前置动作。实务中,法院会看这张文书能不能证明“我提过、我说明了目的、公司没在十五天内给答复或者明确拒绝了”。
另外,第57条还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查阅,这个在写文书时也可以一并提出来,省得后面再扯皮。
法院实务怎么判
结合苏州地区法院公开裁判文书里常见的审理思路,这类案子法院通常看三件事。
第一,请求人的股东身份。起诉时得是股东,这个一般好证明,工商登记、出资凭证都行。特殊情况下,比如刚退股的股东想查持股期间的账,法院通常会结合退股时间、查阅目的、是否涉及自身权益来判断,个案差异比较大。
第二,书面请求是否到位。这是最容易翻车的地方。有的股东只在微信上说一句“把账给我看看”,有的发个律师函但没写目的,有的写了目的但写得太笼统,比如“为了解公司经营状况”。法院通常会认为,目的说明要具体到与股东自身权益相关,比如“核实公司是否存在利润转移、评估股权价值、为转让股权作参考”。写得太空,公司拒绝就有了借口,法院也可能认为前置程序没走扎实。
第三,公司拒绝的理由是否合理。公司说“你有不正当目的”,得拿出证据,比如股东自己开着同业竞争的公司、之前有过泄露公司秘密的行为。空口说“我不信任你”,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反过来,股东在文书里把目的写得越具体、越跟自身权益挂钩,公司想拒绝就越难找到落脚点。
需要说明的是,苏州各基层法院、中院在不同案件里的把握会有差异,上面说的是普遍倾向,不是每个案子都一个样。
边界与例外
知情权不是没有边界的。第一,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查阅,法律给公司留了“不正当目的”的抗辩口子,这是跟财务会计报告不同的地方——后者是复制权,前者原则上是查阅权,能不能复制,实务中争议不小,法院通常会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第二,查阅范围不能无限扩大。有的股东在文书里写“查阅公司全部合同、全部银行流水、全部客户名单”,法院通常会认为超出了法定范围,客户名单这类还可能涉及商业秘密,不支持的概率较高。
第三,程序上有个十五天的等待期。书面请求送到公司之后,得给公司答复的时间,不能今天发明天就起诉。这个时间节点在文书里最好写清楚,比如“请于收到本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既是给对方期限,也是给自己留证据。
普通人能怎么做
如果你是老周这样的股东,文书可以按这个思路写,不用写得多漂亮,但几样东西不能少。
写明身份和持股情况。姓名、身份证号、持股比例、成为股东的时间,一句话交代清楚。
写明要查什么。分两类写:一类是财务会计报告、章程、股东会决议这些,明确要求查阅并复制;另一类是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明确要求查阅,并说明如果需要会委托会计师或律师协助。
写明目的。这是重中之重。别写“了解经营状况”,要写具体,比如“因公司连续两年未按持股比例分配利润,本人需核实公司真实财务状况及利润去向,以评估股权价值、决定是否转让股权”。目的要跟自身权益挂上钩,越具体越好。
写明期限和送达方式。要求公司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并留下自己的收件地址。送达建议用 EMS,面单上写清楚“股东知情权书面请求”,保留签收记录。微信、邮件也可以,但最好同时走一遍纸质件。
公司不理,或者明确拒绝,再考虑起诉。起诉时把这份文书和送达凭证一起作为证据提交。
律师温馨提示
董坤律师在苏州执业,处理过不少股东知情权相关的咨询和案件,见过太多因为一张纸条写得太随意、目的写得太含糊,导致前置程序被认定没走扎实的情况。这类文书不需要辞藻,需要的是把身份、范围、目的、期限四件事写清楚,把送达证据留好。每个公司的股权结构、经营状况不一样,文书的具体写法也会有差别,建议在发出之前找专业人士看一眼,比事后补证据要从容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