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坐在调解室里,各说各的
结婚不到半年,两个人已经分居。男方提起离婚,同时要求女方返还二十多万彩礼。女方不认:证领了,酒办了,也在一起住了几个月,钱早花在婚礼和日常开销上,凭什么退。
这种争执在婚姻家事案件里不算少见。双方说的可能都不算假话,问题在于,彩礼返还这件事,法律不看谁更有道理,看的是几个具体的事实节点:有没有登记、有没有共同生活、生活了多久、彩礼是多少、钱去了哪里。
司法解释写明的三种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把话说得比较清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查明属于三种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分别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后两种情形,要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婚还没离,单独起诉要彩礼,法院一般不会按这一条处理。
这里有几个字需要仔细看。“确未共同生活”,重点在“确”。领了证但长期分居、没有实质共同生活的,才可能符合这种情况。办了婚礼偶尔住几天、之后各回各家,算不算,要结合证据判断。“生活困难”也不是随口说的,实务中通常要求达到给付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程度,证明门槛不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一条更多是原则性宣示,单拿它去要回彩礼,法院不会直接支持,还是要回到上面那些具体情形。
登记与否是一条线,但不是唯一一条
202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把这类案件的处理往前推了一步。
按规定第五条,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数额过高的,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比例。
这句话的结构值得注意:前半句是原则,后半句是例外。原则是不退,例外是可能退一部分,退多少由法院裁量。“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没有统一的月数标准,“彩礼数额过高”也要结合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经济情况、当地习俗判断。同样是结婚半年离婚,彩礼十万和彩礼五十万,处理结果可能完全不同。
反过来,没领证但已经共同生活的,按规定第六条,也不是简单全退。法院同样要看彩礼实际使用、共同生活时间、有无孕育、双方过错这些因素。
登记与否是一条重要的线,但它不是唯一一条线。
先分清哪些钱算彩礼
很多人把恋爱期间所有的转账都算成彩礼,这个理解偏差不小。
按规定第三条,法院认定彩礼范围,要看给付的目的,再综合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和接收人这些事实。规定同时明确列出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为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落到具体情况,大额转账、按习俗给付的礼金、“三金”、正式的见面礼,被认定为彩礼的可能性较大;日常吃饭、买衣服、发红包、旅游开销,一般不算。改口费、酒席钱这类,各地把握不完全一致,要看给付对象和实际用途。这一步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直接决定基数。主张返还三十万,法院最后只认十五万是彩礼,后面所有的比例计算都在这十五万上做。
举证这件事,主要压在给付方身上
谁主张谁举证,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则。放到彩礼纠纷里,给付方通常要证明三件事:确实给了、给了多少、给的时候是以结婚为目的。
能用的材料包括: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流水,备注写清楚用途的更有价值;媒人或在场亲友的证言;双方沟通结婚事宜的聊天记录、录音;以及当地习俗的相关材料。现金给付又没有第三人在场的,举证难度会明显上升,这一点在给付当时就该想到。
接收方如果要抗辩,重点通常在另一组事实上:共同生活了多久、彩礼是否已经用于共同生活或婚礼支出、带来了多少嫁妆、有无孕育情况。这些事实直接影响返还比例,甚至影响要不要返还。
还有一点容易被忽略:彩礼的给付和接收,经常不完全发生在结婚双方本人之间,可能涉及父母。诉讼主体怎么列,需要根据款项实际流转情况判断,不宜想当然。
彩礼返还这类案子,法律给的是框架。落到每个案子上,差几个月共同生活、差几万块数额、差几笔说不清性质的转账,结果就可能不一样。与其纠结对方讲不讲理,不如先把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婚礼开支凭证这些东西整理清楚,再判断自己站在框架的哪个位置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