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景
苏州工业园区一家做精密仪器的公司,去年底把研发部的老周叫去谈话。HR 拿出一份《绩效改进计划》,说老周连续两个季度考核排在末位,属于“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当天就走,补偿按一个月工资算。老周懵了:考核标准是部门经理临时定的,他没签过字,也没人跟他谈过调岗或培训。他问:“末位淘汰不是早就说不合法了吗?”HR 回了一句:“我们是按不胜任解除,程序都走了。”
老周后来找到律师,手里只有工资流水、钉钉打卡记录和一份没盖章的考核表。他想知道:公司这套操作,到底算不算违法解除?如果算,能拿到什么?
这个场景在苏州并不少见。很多用人单位把“末位”“不胜任”“严重违纪”混着用,劳动者也常常搞不清边界在哪。下面把规则拆开讲。
法律规定
先看解除的“合法出口”有哪些。《劳动合同法》第39条讲的是过失性解除,比如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这种情形单位可以单方解除且不付经济补偿。第40条讲的是无过失性解除,包括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这三种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并且要付经济补偿。
“不能胜任”落在第40条第二项。注意条文里的限定:不是考核不合格就能直接走人,而是“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也就是说,培训或调岗是前置程序,跳过这一步,解除的合法性基础就有问题。
经济补偿怎么算,看第46、47条: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封顶,年限最高十二年。
如果单位解除没有法定理由或者程序违法,就是违法解除。第48条给了劳动者两个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不要求继续履行、主张赔偿金。第87条明确,违法解除的赔偿金按第47条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计算。
另外,第10条要求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第19条对试用期作了限制,第82条讲的是未签书面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二倍工资问题。这些条文在实务中经常和解除争议一起出现,比如单位没签合同、试用期随意延长,都会影响解除行为的整体评价。
法院实务怎么判
结合苏州地区法院公开裁判文书的常见审理思路,这类争议通常围绕几个点展开,但个案会有差异。
第一,考核“末位”不等于“不胜任”。法院一般会看考核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是否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考核标准是否客观可量化。如果单位拿不出劳动者签字确认的考核依据,仅凭排名靠后就认定不胜任,往往难以获得支持。排名末位只是相对位置,不等于劳动者没完成岗位职责。
第二,培训或调岗是否真实发生。有的单位发一份培训通知、让员工签个到,就算完成培训;有的把调岗做成降薪降职。法院通常会审查培训内容是否与岗位相关、调岗是否合理、工资待遇有无明显降低。走形式的前置程序,容易被认定为未实质履行第40条的要求。
第三,解除通知的理由是否前后一致。实务中常见单位在仲裁或诉讼阶段临时补充理由,比如解除时写“不胜任”,开庭时改说“严重违纪”。法院一般以解除通知载明的理由为审查范围,事后追加的理由通常不被采纳。
第四,赔偿金基数怎么定。第47条说的月工资是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包含奖金、津贴等常规性收入。法院会结合工资流水、个税记录判断,不是只按基本工资算。
边界与例外
“不胜任解除”有它的边界。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依第39条解除,但录用条件要事先明确告知,不能事后倒推。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者,单位不能依第40条解除,这是第42条的限制(虽然条文清单里没列,但规则本身要讲清楚)。
还有一类容易混淆的: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比如部门撤销、业务外包。这类解除同样要走协商变更程序,协商不成才能解除,且要付经济补偿。苏州一些制造业、外贸企业调整业务时常用这个理由,法院会审查变化是否“重大”、是否真的导致原合同无法履行。
反过来,劳动者也有边界。第38条讲的是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的情形,比如单位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但“未足额支付”一般指主观恶意或长期拖欠,偶尔的计算争议不一定够得上。
普通人能怎么做
如果你遇到类似老周的情况,先别急着签任何“协商解除”或“自愿离职”的文件。签字意味着你认可了某种定性,后面再翻盘难度会变大。
第一步,把证据固定下来。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考核表、解除通知书、微信和钉钉聊天记录,能截图的截图,能拍照的拍照。解除通知书尤其重要,上面写的理由就是单位日后要举证的方向。
第二步,搞清楚单位用的是哪一条。是第39条、第40条还是协商解除?不同路径对应的补偿和举证责任完全不同。单位说是“不胜任”,你就问培训记录和调岗安排在哪。
第三步,注意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解除争议一般从收到解除通知那天起算,别拖。
第四步,算清楚诉求。是要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要赔偿金?两者只能选一个。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二倍,经济补偿按年限和月工资算,具体金额法院会结合工资构成、工作年限判断。
律师温馨提示
董坤律师在苏州执业,处理过不少用工与公司治理相关的争议,包括解除合法性审查、经济补偿与赔偿金计算、规章制度效力认定等。这类案件的关键往往不在“谁有理”,而在证据链和程序细节——考核制度有没有走民主程序、解除通知写的是什么理由、培训调岗是不是真实发生。如果你正处在类似局面,建议尽早把材料整理清楚,找专业人士做一次针对性的梳理,别等到仲裁开庭才发现关键证据没留住。个案情况不同,具体策略要结合事实和证据来判断。